FB plugin

Source Code Display Plugin

星期六, 2月 14, 2015

0211 高雄大寮監獄事件



2015 年的二月十一日所發生的駭人聽聞高雄大寮監獄事件。六名受刑人挾持人質,搶奪槍械之後,逃逸未果。最終六名受刑人提出聲明,並且一一舉槍自盡。

這個事件讓整個社會為之嘩然!「談判過程」、「獄政管理」、「法官判決」、「法律條文(一罪一罰、三振條款)」等等,太多相關話題充斥晚間的政論節目、報紙與廣播。若要找出這些討論的正面意義,我相信就是這個事件讓所有社會大眾用更深入的角度來思考:為何這些『壞人』在關進牢裡之後,不但沒有消除他們的暴戾之氣,反而加深逃獄的念頭,而且竭盡所能。



以結果論。人質均安、受刑人舉槍自盡、六人「聲明」被視為一種「死諫」。在此結果下,六位的生命成功喚起社會更多的重視,未來將有機會改善受刑人權益。

我也必須坦承此事在開始與警方對峙的槍戰裡,一旦發生若干員警或是人質的重傷、甚至身亡,社會將非常難以用客觀的心情看待此事。但我們真的很慶幸,這樣的事情並沒有發生。可以確定的一點,六人的聲明希望修改法律來更寬容地對待受刑人,立意是良善的,而且確實社會普遍認為現行的制度面與管理面,存有不少檢討的空間!

至於聲明第一點,這六人非但沒有為了自己提出要求,反而是痛批「阿扁」保外就醫,這也註定讓這份聲明成為古今中外十分罕見的罪犯聲明。

以下引述這些重刑犯的聲明:
  1. 陳水扁假病可以保外就醫,監所比他嚴重的就不能保外?為甚麼?因為我們是罪犯、活該關死,那阿扁不是罪犯嗎?身為一個國家元首,曾經當過律師的阿扁,難道不懂法律嗎?他都知法犯法,卻被你們說成政治犯嗎?既然阿扁可以保外、那就比照辦理一視同仁,法律之前人人不是平等嗎?
  2. 現在一罪一罰,有人刑責四十幾年、五十幾年,這是現在的法律,初再犯二分之一能報假釋,但是都關到三分之二才能准,累犯就更慘了,三振條例連報假釋都不行,你們是官逼囚反,法律不是「情理法」?「情」已經不見了,「理」只剩下法官自由心證獨裁的道理。他說你有罪就是有罪,誰叫我們有前科、活該,甚麼是無罪推論,那只是說說而已,法官真偉大。既然你們要給我關到死,那是不是該讓我們有自主自給的能力,做了一個月的工作只有二佰元,買套內衣褲都不夠,還要靠家人接濟,我們活的尊嚴都沒有了,還要拖累家人,那就剩「自殺」和「拚了」這條路。
  3. 我沒有殺人卻被判十八年的殺人罪,十八年對別人來講,只是個數字,對我來講卻是不甘心,我只是冰山一角,還有更多的受刑人跟我一樣的心情,誰來幫我們說話?
  4. 馬英九你雖然不是個好的總統,但你卻是一個很好的法務部長,在你還有能力之前,救救這些受刑人吧!謝謝您。
  5. 三振法案該改一改了,給人一點希望好嗎?減刑為甚麼只減微罪,重罪不減?你們是鼓勵大家做小偷、搞詐騙嗎?既然要減,為甚麼不能一視同仁?講難聽點,不是都是罪犯嗎?

沒有留言:

熱門文章